行政院會4月1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台灣長期以來因租賃市場缺乏權利義務的明確規範,確實有發展不健全的問題,希望透過立法進一步突破,並將該法案列入立法院本會期優先審議法案,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為引導住宅租賃關係合理化,成立非營利團體提供專業諮詢,提供住宅租賃法律諮詢與糾紛調處管道,及建立租賃住宅代管、包租服務機制,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因此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條例名稱修正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
二、健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之積極作為,輔導成立非營利團體提供專業諮詢等服務及住宅租賃爭議免費調處機制。(草案第8條至第10條)
三、提供專業經營,其住宅所有權人租金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之適當減徵措施。(草案第11條及第12條)
四、租賃住宅服務業之營業保證金繳存方式、孳息運用方式及動支要件、低於規定額度補足機制、獨立性質及退還要件。(草案第16條至第18條)
五、可歸責於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受僱人事由致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受損害,被害人得以該業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請求代為賠償及營業保證金補足機制。(草案第25條)
六、六類重要文件應由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其營業處所及網站應揭示合法執業證明文件資訊與代管費用收取標準、定期報送租賃住宅相關資訊及配合主管機關業務檢查等規範。(草案第26條至第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