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臺科技大學商管學院日前舉辦「南臺商管法制論壇」,南臺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擁有律師資格的鄭植元助理教授以「非營利團體持有股票權益行使與界限—以私立學校為中心」為題,發表論文進行國內現況剖析,並邀請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羅承宗教授、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陳俊仁教授、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廖欽福教授與池美佳律師擔任與談人。
鄭助理教授指出,家族企業為能永續經營,避免所經營之公司遭到家族以外之人介入,家族企業之目標多在確保經營權之穩定,公司經營權之掌握即在確保公司股份之持有,亦即確保公司股份均在家族中所控制著,而我國家族企業用來持有家族集團公司股份之方式,許多都是會透過設立私立醫院或大學等類似的機構來持有。
私立大學及醫院之設立,其公益之目的及功能都相當明確,並非用來讓家族控制集團企業之用,倘若公司遇有經營權爭奪時,私立大學即會在股東會投票擁護家族集團,一方面會讓他人認為私立大學涉入商業公司經營權爭奪,有違反其公益之目的,他方面如果市場派獲勝,則是否秋後算賬針對該私立大學採取不當措施。應思考私立大學縱持有公司股份,其表決權行使上,是否應受有限制,避免過度介入商業經營而喪失其公益之目的性。
四位與談人在與談時就我國醫療法、保險法、公司法、財團法人法、醫療法、私立學校法提出多面向觀點與分析,探討關於國內進一步修正相關法規時的走向與脈絡。
擔任此論壇主持人的南臺科技大學商管學院院長張瑞星表示,私立學校財務結構與公立大學迥異,基於諸多原因主動或被動持有公司股份,亦是可以理解的狀態。根據大學法第1條規定,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很明顯地具有濃厚的公共性與公益性色彩,而公司法第1條開宗明義則以營利為目的,在組織設立根本目的容有差別下,縱使私立大學持有公司股票,在法解釋上也應該不容許其悖離大學本身存在宗旨,而允許大學能如同公司般積極行使股東權利乃至於進行積極性的商業操作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