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勞工局在母親佳節前夕特別提醒,為讓職場女性勞工於懷孕、產後恢復等期間有充分的休息,並可安心陪伴與照顧子女,勞動基準法對於母性的勞動權益有相關特別規範,雇主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合法的勞動條件,攜手保障母性勞工相關權益。
勞工局王鑫基局長表示,由於懷孕及產後的女性在體能、生理等限制,各國在勞工立法例上均予採取特別保護,我國在勞動基準法亦有相關保護規定,主要包含以下4大重點:一、雇主不得使懷孕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受僱者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二、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8星期,亦應依受僱者工作在職年資,發給工資。三、女性受僱者在懷孕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四、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且視為工作時間。
勞動部於今(113)年訂定「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試辦原則」,規劃5日或7日為申請門檻之育嬰留職停薪,試辦期間預定自5月至12月31日止。本次試辦係「小規模」試辦,以「自願性」參與為主,欲參加試辦之事業單位可自行評估自身的產業特性,透過雇主團體或直接向勞動部提出計畫申請,勞動部將依據試辦結果滾動檢討,以完善計畫推動。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處長李炫昌表示,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工局職安健康處積極運用宣導、輔導及檢查等多元策略,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經統計,今(113)年第1季實施法遵訪視計839家,輔導重點包含「勞動基準法之遵行」、「推動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及「落實同工同酬」等;實施勞動檢查共計728場次,分析常見違法樣態為出勤紀錄未詳實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延時工資未依規定給付,以及未依規定7日有1日休息,在此呼籲雇主應留意相關規定,確實依法辦理,以免觸法。